
亳州市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节选)
发布时间: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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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新建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 7﹞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商业综合体
对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不含住宅),按照规划审批方案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占总计容面积40%以上的,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五、星级酒店
建设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六、电子商务等产业园区
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外包产业园等项目,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用地以出让工业地价执行。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七、总部企业
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亳州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房地产企业除外)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机构,建成并验收后当年缴纳税收不低于5000万元,建设办公用房,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按照租金总额10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后2年按照租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5年内企业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八、会展经济
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展览馆,全部自持、不分割销售的,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十一、社会办养老机构
项目用地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170号)执行。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十二、其他
(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大数据、物联网、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新兴现代服务业,并按照《亳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亳政秘〔2019〕4号)兑现奖补。
(二)资金拨付。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资金分3次拨付。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财政奖励资金总额的30%给项目投资方;在拨付30%财政奖励资金的同时,将60%的财政奖励资金拨付至共管账户,用于支付项目工程费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10%财政奖励资金给项目投资方。具体拨付比例、方式等按照《亳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兑现办法》(亳政秘﹝2018﹞102号)执行。
(三)规费减免。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由企业按照20%的标准予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企业全额缴纳后,受益财政按照8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四)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述规定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